報廢汽車的周期
發(fā)布時間:2019-07-11 訪問量:682報廢汽車的周期,各類出租汽車使用8年;輕、微型載貨汽車(含越野型)和帶拖掛的載貨汽年、礦山作業(yè)專用車使用8年,允許辦理長不超過4年延緩報廢,延緩期間每年檢驗2次;
其他輛使用10年,允許辦理***長不超過5年延緩報廢,延緩期間每年檢驗2次;從事營運性運輸的各種客車使用年限為10年,允許延緩4年報廢,延緩期間每年檢驗4次(每3個月檢驗一次);考慮到家庭轎車的發(fā)展,對于9座(含9座)以下非營運載客汽車(包括轎車、含越野型)使用15年,旅游載客汽車和9座以上非營運載客汽車使用10年,上述車輛達到報廢年限后需繼續(xù)使用的,依據國家機動車安全、污染物排放有關規(guī)定進行嚴格檢驗,檢驗合理后可延長使用年限,但旅游載客汽車和9座以上非營運載客汽車可延長使用年限長不超過10年,延長連用期間按規(guī)定增加檢驗次數,一個檢驗周期內連續(xù)三次檢驗不合格的應報廢。
免責聲明:本站部分圖片和文字來源于網絡收集整理,僅供學習交流,版權歸原作者所有,并不代表我站觀點。本站將不承擔任何法律責任,如果有侵犯到您的權利,請及時聯系我們刪除。
上一篇:報廢汽車體現三種問題
下一篇:報廢汽車申請報廢流程